設立家族信托基金 保護家族資產
據招商銀行《2021中國私人財富報告》顯示,在中國,高淨值人群對保證財富安全、財富傳承及子女教育的財富目標需求佔比總和為50%。如今,大環境形勢快速變化,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也變化莫測,越來越多高淨值人士為了守護自己的財富,把目光投向了家族信託。
資料來源:招商銀行一《202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
在英國普通法對信託概念的描述下,信託是指一方(委託人)與另一方(受託人)簽訂協議(信託契約),根據協議,委託人將資產的法定所有權轉移給受託人,受託人為第三方(受益人)的利益以信託形式持有這筆資產,受託人將參考委託人的意願,根據受益人的利益對信託內的資產進行管理和分配。委託人還可以委任保護人來監管受託人,維護受益人的利益。
在家族信託架構下,家族信託的四個角色功能分別如下:
通過設立結構安排得當及管理得當的家族信託,可實現以下五大好處:
1. 家族繼承:提前安排家庭財富分配,由適合的受託人盡職謹慎地管理、運營並分配信託資產,避免繁雜和費時的遺囑認證及降低爭產風險;
2. 企業傳承:保持股權結構穩定,避免股權稀釋和變動,保證對企業的控制權;
3. 資產保護:通過結構安排得當的信託,放入信託中的資產可免遭債權人追索、遺囑申索,同時未分配的信託資產也可免遭受益人的債權人追索和婚姻財產申索;
4. 財富規劃:基於信託設立人及受益人的情況和背景,信託公司可根據相關專家顧問的專業意見,給予合理的架構搭建,以實現財富規劃及資產整合;
5. 高度保密: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信託相關人士的身份和利益得以保密。
下面將通過幾個常見的案例分析*,結合實際情況直觀體現家族信託帶來的好處,從而了解為什麼越來越多高淨值人士會搭建家族信託。
案例背景:
李先生是一位私人執業醫生,開立了一家心臟專科診所,他於2005年設立了不可撤銷的家族信託,並將畢生儲蓄的500萬美金放入信託中,信託受益人為他和他的家人。2021年李醫生因一次心臟手術失敗而遭到患者家屬的起訴,結果李先生敗訴,被吊銷了醫生執照,並需賠償患者家屬400萬美金。但在他個人名下,包括他和家人所住的房產市值,僅有約150萬美金的資產,因他無力償還經法院裁定的債務,宣告破產。清盤人發現李先生有一個於2005年成立的信託,在這種情況下,是否能將這些信託資產返還給李先生,用於還債?
案例分析:
李醫生作為委託人於2005年設立信託時,並無負債,也不存在欺詐行為,且信託架構搭建及管理恰當,同時信託為不可撤銷信託,委託人沒有保留對信託的撤銷權,根據當地法律規定,只要在債務發生(即指敗訴)時,若資產已合法地轉入信託超過五年,此資產將無法返還給委託人。在這種情況下,信託資產可以得到保護,免受債權人的追索。只有在非常有限的情況下,委託人的債權人才可以獲得信託中的資產,比如:
1. 有理由撤銷委託人將資產轉給信託的行為,或宣布信託無效,例如,委託人在轉讓資產給信託時缺乏行為能力或失去精神行為能力,或信託是虛假信託 (sham trust),資產轉讓的主要目的為欺瞞委託人的債權人,對債權人不公平;
2. 委託人保留撤銷信託的權力,可隨時撤銷信託拿回信託中的資產;
3. 委託人保留了對信託資產的廣泛權力,令此信託被視為對委託人有利的消極信託 (bare trust)、虛假信託 (sham trust) 或為代名人 (nominee) 安排。
案例背景:
陳先生在港多年經營著外貿生意,因常年業務盈利好,已積累一筆逾5000萬美元的金融資產。陳先生家庭成員有妻子、兩名年幼的子女及年邁的母親,他設立了一個家族信託,向家族信託贈與其持有的金融資產以及海外公司股權,他、妻子、子女和母親作為信託的受益人。信託設立的目的為實現財富繼承和企業傳承,同時保護受益人的利益及滿足家人的教育醫療和生活需求。
案例分析:
待陳先生百年歸老後,由於金融資產和公司股權均由家族信託的受託人持有,並不屬於陳先生的遺產,信託資產由受託人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受託人會參考陳先生生前訂立的意願書進行信託管理和分配,他的妻子、子女和母親可以作為信託受益人持續獲得信託資產帶來的收益,公司股權可長期由受託人持有,保持股權集中,對公司的影響降到最低。
如陳先生沒有設立家族信託,由個人名義持有資產,將會有以下情況發生:
1. 身故後股權均為陳先生的遺產,需要經過冗長的遺囑認證程序,可能會影響公司的運作;完成遺囑認證程序後,股權將會一次性傳承給繼承人,如有多個繼承人則會分散公司股權,也可能出現爭產和遺囑糾紛;如果子女為繼承人,而子女均未成年,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相關公司股份的股東權益將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行使,如果其妻子再婚的話,可能會增加很多變數;
2. 身故後非股權類金融資產也均為陳先生的遺產,需要經過冗長的遺囑認證程序,會影響賬戶使用;完成遺囑認證程序後,資產將會一次性傳承給繼承人,如年邁的母親、妻子和年幼的子女不會理財,名下獲得過多的資產容易被人欺騙或容易揮霍,並非好事。
因陳先生的資產有一定規模,也有海外公司股權,設立家族信託實現了資產整合、財富傳承、企業傳承、為後代保存家族財富、保護家人、資產保護和保密性等好處。
案例背景:
王先生早年創業成功,持有大量金融資產,因新加坡的便利和舒適,在新加坡定居,不是美國稅務居民。他的兩名子女分別為19和21歲,已獲得美國綠卡,在美國讀書深造和就業,未來可能會長期留在美國居住成家。由於年逾花甲,王先生開始考慮家族財富的繼承和傳承事宜,他不希望子女在其離世後立即獲得全部資產,並希望在有生之年繼續擁有資產的投資權力。通過諮詢,王先生以美籍子女為受益人,設立了一個非美籍委託人形式的保留權力信託。
案例分析:
如果規劃得當,上述信託有望帶來以下好處:
1. 王先生可以在有生之年保留信託資產的投資權;
2. 在王先生的有生之年,只要信託下不存在來自美國的收入,信託資產的收入或收益不會產生美國稅務或申報責任,同時信託向其美籍子女提供的任何分配都無需在美國納稅;
3. 信託下的資產可免於被徵收有可能的美國遺產和贈與稅(這意味著每代美籍後代都可以節省高達40%的美國聯邦稅);
4. 信託可以分批將資產分配給子女後代,使子女後代不易揮霍一空所有財富;信託內未分配給酌情受益人 (discretionary beneficiaries) 的資產可免遭子女後代債權人申索,保障財富不會因為子女未來的婚姻糾紛或創業失敗而流失;
5. 在王先生有生之年,王先生可以根據自身想法和家庭情況,不時更改信託的意願書,將如何管理和分配信託資產的意願告知受託人。
*關於非美籍委託人形式信託 (FGT):
如信託委託人為非美國稅務居民,信託受益人中存在一位或多位具有美國納稅義務的美籍人士,可通過構建非美委託人信託來進行財富和傳承的規劃,幫助一位或多位具有美國納稅義務的美籍受益人合理籌劃財富傳承到後代時可能面臨的美國贈與稅和遺產稅。此類信託的設立需獲取美國稅務律師的稅務意見,由美國稅務律師改動信託契約條款使其符合FGT,確認為FGT。同時,美國稅務意見可覆蓋因委託人離世信託變為非美籍非委託人信託 (FNGT) 的相應籌劃方案。
*注:為保護客戶隱私,案例中使用的人名和事件均為虛擬,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搭建家族信託是高淨值人士實現財富管理和傳承的重要路徑,全流程涉及到很多環節,包括銀行開戶、信託架構搭建、公司秘書服務等,是一個系統性的工作,需要4-5個專業可靠的合作夥伴一起協作完成。
團隊成員匯集了來自銀行信託、跨國信託服務提供商,具備豐富的家族信託和家族辦公室服務經驗。作為香港和新加坡家族信託和家辦服務的專業服務商,我們與專業律師、稅務顧問等合作夥伴合作,在全面了解客戶需求的基礎上,協助客戶進行信託和家辦架構的搭建、提供公司秘書服務等,同時還可以結合我們集團在移民、升學、投資交易平台、財富規劃和管理等方面的優勢,為客戶家族提供整體全面的方案,致力於成為客戶信賴的溝通窗口,節省客戶溝通成本,高效地滿足客戶及家族的需求。
截至目前,富途信託已處理超過200個企業和個人客戶的信託諮詢和落地服務,高效反應,備受各行各業的企業和高淨值人士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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